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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
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1、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类企业均可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法定期限:无期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