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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46号)
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225号)
满足受理条件的企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作制的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市、县(区)人社局窗口受理→现场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