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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
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
(一)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四)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五)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各类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
(六)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1、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4、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